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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高职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发、教务、后勤、财务、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条 学生发展处下设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勤工助学组织和活动须到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登记,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
第五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与设岗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安排、考核及管理;负责校内外岗位的联系、学生上岗前的培训等工作;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档案;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
第六条 根据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优先向校内外各用工部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内容、在岗学生的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在学生发展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部门。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为确保部门资金预算到位合理,须提前一年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申报;临时岗位在开学前一周(或用工前两周)申报,均需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统一推荐,用工部门面试录用学生。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每月考核由设岗部门负责,考核等级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于每月底交至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条 校外单位需要招聘我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或需要利用学生在校内做宣传促销等活动的,须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申报,并对其用工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及审批后,并帮助协调解决校内活动场地、活动方式等问题。
第十一条 学生要求参加校内岗位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补助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统一造册发放。校内勤工助学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统一下发到学校指定银行的学生个人账户上,并及时通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让学生从事有放射性、有毒或其他有损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措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1、用工部门(单位)考核不规范或不按时交送考核表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推至下月发放报酬。
2、用工部门(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且问题严重的,相关岗位将予以取消。
3、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规定,或因参加勤工助学而严重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4、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二0一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