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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新个所税政策辅导培训
来源:计划财务处   作者:夏思阳    日期:2019-03-01   浏览量:8185  

2月28日下午,我校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常州高新区税务局管理二科的巢晓明科长给我校教职工讲解新个所税的相关政策、APP申报步骤及相关注意事项。本次培训由计划财务处牵头,谢建琴副处长主持,有兴趣的领导和教职工均参加了此次培训。

此次培训主要针对专项附加的扣除和扣缴申报的操作,围绕实际申报操作中会遇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以问答形式展开,很好地解答了教职工们的疑惑和理解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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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次培训,主要内容及重点概括如下:

(1)子女教育:3周岁往后的子女教育可作专项扣除,夫妻双方可约定比例共同扣除50%,也可由一方扣除100%,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主要针对教职工的学历学位深造,学校要求的自身岗位的学习培训等继续教育一般不可作专项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两者只能选择一个进行专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针对的是首套房贷款利息,首套房贷款利息还清的,往后的非首套房贷款利息不作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4)赡养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费用扣除可由一人承担,也可由多个子女约定好共同承担,但是约定扣除金额的情况需有纸质说明且必须由被赡养人签字,以备税务局检查核实。

(5)大病医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这五项可以委托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大病医疗只能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这次培训,我们都对新个所税政策有了更深更透彻的理解,促使我们更好地履行纳税人的职责。计划财务处将依据新个所税政策精神,依旧一如既往依法依规诚信纳税。